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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印發《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zhī)

發布時間:2019-10-21 17:15:35  點擊率:106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cūn)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農産品加工、漁業(水利)廳(局、委、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局,部機關各有關司局、直屬各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 業 部

  2017年11月30日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是(shì)指中央财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于确保農産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項目支出。

第三條   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科技教育司、種植業管理司、種子管理局、畜牧業司、獸醫局、農墾局、漁業漁政管理局等項目主管司局和有關部屬單位是(shì)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農業部财務司是(shì)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範圍

第四條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農産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風險監測)、專項監測、監督抽查及檢測機構考核管理;農産品質量數據采集與認證、評價;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隐患摸底排查、風險評估與過程管控措施示範應用;國家農産品質量安全縣創建;農産品産地質量調查與評價;農産品生産準入和農産品質量安全追溯;農産品質量安全科普宣傳與輿情監測、分析、預警;農産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督及應急處置等;

(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種子(包括種畜禽、水産苗種)、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信息監測、安全性監測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分析,監督抽查、農資打假,信用體系建設,農資市場整頓;養殖與屠宰環節監管;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和獸藥殘留監控;違法案件查處、生産企業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審核、數據統計分析等;

(三)農業轉基因安全管理。轉基因安全例行監測及生産環境安全長期監測;行政執法、跨區監管及重點地區轉基因安全專項檢查;轉基因科學普及與輿情應對;安全評價、法律法規建設等;

(四)農産品質量安全制度建設。制定并推行農産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相(xiàng)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管理制度等;支持、指導規模化生産經營主體建立農産品質量内部控制制度和全程追溯管理制度;

(五)其他涉及農産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調查分析、數據彙總、項目管理、跟蹤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的開支範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水費(fèi)、電費(fèi)、郵電費(fèi)、印刷費(fèi)、專用材料費(fèi)、維修(護)費(fèi)、租賃費(fèi)、差旅費(fèi)、勞務費(fèi)、咨詢費(fèi)、委托業務費(fèi)、專用設備購置費(fèi)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xiàng)關的支出。

第六條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不得用于編制内人員(yuán)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計提項目管理費(fèi)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實施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fèi)用、公務接待費(fèi)、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fèi)和會議(yì)費(fèi)支出。

第七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其開支範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建立任務與經費(fèi)雙重審核機制,實行“綜合司局搭台、專業司局唱(chàng)戲”的管理模式。

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統一負責項目任務審核。任務設立依據應充分适當,法律法規有明确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确要求,農業部黨組中心工作有迫切需要;任務事項應注重統籌協調,對内容相(xiàng)近的項目進行整合或調整,體現(xiàn)項目效果;項目設置應科學合理,确保項目目标任務、主要内容、考核指标等明确清晰,提高項目質量;任務内容應堅持動态管理,根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适時調整,全面準确反映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和水平。在符合總體原則的前提下,重點審核任務安排是(shì)否合理、任務之間是(shì)否存在交叉重複、經費(fèi)安排标準是(shì)否統一等内容。

農業部财務司統一負責項目經費(fèi)審核,重點審核經費(fèi)安排是(shì)否符合預算管理規定、測算标準是(shì)否符合有關定額标準、開支範圍是(shì)否符合有關财務制度等内容。

第九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标和績效指标、重點實施内容和區域、承擔單位範圍、資金安排意見(jiàn)、監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及時将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報送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和财務司進行審核

第十   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應會同财務司認真組織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審核,并将審核意見(jiàn)及時反饋項目主管司局

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會同财務司反饋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的審核意見(jiàn),項目主管司局應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

第十二條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項目主管司局應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範圍、需要由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确定承擔單位,并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争機制,科學擇優确定承擔單位。

第十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方式确定任務承擔單位後,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shū),明确任務内容、實施方案、經費(fèi)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内容,并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定取得發票(piào)。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範圍、通過委托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文件、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爲報銷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司局和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   項目主管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shū)的約定,按時驗收合同成果。對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不能按時提交成果的任務承擔單位,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十七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行政區域内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推進項目任務順利實施,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财經法規和财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shū)的約定實施項目,對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實行明細核算,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内使用完畢,确有結轉結餘的,按照财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财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對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并将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挂鈎。

第二十二條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爲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   項目主管部門或承擔單位滞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财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xiàng)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相(xiàng)關部門及其相(xiàng)關工作人員(yuán)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wán)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yuán)法》《财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xiàng)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fèi)管理暫行辦法》(農财發〔2011〕152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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